、签书枢密院事等,通称执政,与宰相合称宰执。 [566]孝宗时,将尚书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改为左、右丞相,参知政事未变(左、右丞相,唐玄宗时为尚书省长官,宋为中书的长官)。除去中书令、侍中、尚书令的虚称。门下并入中书,称中书门下。左右宰相主中书事,兼尚书省之长,六部直属于宰相,尚书省之制已废于无形,实际上是三省合一。从此,左右宰相成为全国最高的行政长官,尚书省只掌握六部,奉命执行政务。至乾道八年(1172年),随着左、右丞相制度的确立,孝宗确立了朝务向首相、次相负责,首相、次相向皇帝负责的新政治体制,牵制以不次用人原则的佞幸政治,基本在官僚体系内扫清了障碍。 [56]
南宋建立初期,中央三省机构和宰相职权仍沿袭北宋之制。至建炎三年(1129年),三省(门下省、中书省、尚书省)改革为两省(尚书省、中书门下省)。此后尚书省职能迅速扩大,获得主要的取旨权,成为取旨和执行一体的中枢关键机构。改革后的中书门下省并未继承改革前中书省和门下省的职能,权力大为缩小,职权行使主要表现为政务处理的建议权,其封驳职能施行不尽理想。伴随着三省机构改革,宰辅名称和职权也发生相应变化,宰辅的“省份”属性逐渐淡化,宰相权力分配不再以三省机构为依托,相权更加集中,这也成为南宋相权膨胀的诱因之一。
地方官制
宋代路级各监司职能的权力界限大致如下:有关户口、婚姻、税赋之事由转运司负责,而狱讼、经、总制钱的征收归于提刑司,一路常平、茶盐事务由提举常平茶盐司管理,而地方军政、督捕盗贼则是安抚司的管辖范围。 [361]但这一划分相当粗略,这些机构的地位和职能也在南宋发生了变化。南宋初年,由于军事动荡,安抚司代替其他监司,成为一路最重要的管理机构,但随着和议的缔结和南宋政权内部的稳定,安抚司很快衰落,到南宋中期至宋末,主要的四个路级机构权力往往被新的高层政区机构如宣抚司、制置使司等接管,致使它们沦为执行机关,同时由于南宋末年的地方社会趋于贫困,保证税收的充足就成为它们共同面临的困境,因而其职能也越来越单一化为以财政事务为导向。 [362]与此同时,地方主管官员常常通过各类形式的“兼职”来扩大自己的权力范围。这些兼职为地方治理的顺畅发挥了作用;路级官员也存在各种不同的兼职类别,如路级官员的互兼、监司兼郡、兼任军职等。北宋的兼职通常属于制度化和职务性兼职,南宋的非制度化兼职和职位性兼职大量增加,形式上也更具“随意性”,多于北宋。 [362]
南宋中后期,地方行政机构中同级或上下级机构的长官互相兼职日渐增多,这种“隐性”因素,导致真实的地方行政权力分配格局偏离理想格局,行政权力由底层的县向中、上层的州、路和制置司、总领所集中。若将中、上层级的地方政府看作一个整体,其内部又出现不同机构之间权力合并的迹象。这种“隐性”因素使得南宋时期行政权力的分配格局日益不利于中央集权。 [356]
南宋中央体制
军事
行政
财政
监察
司法
宦官
馆职
文书
御营使司
(1127—
1134年与枢密院共存)
三衙
枢密院
尚书省、中书门下省
宰相领财政
御史台
大理寺
入内内侍省
崇文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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殿学士
学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