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61章 社会保障(3 / 3)

育等相关政策措施的贯彻执行需求。

经过深入研究探讨之后,最终由芳兰当局正式推出一项特别适用于企业在职女雇员生育的专属社保条例规定。

无论这位女职员就职于哪家公司单位,亦或是那些并未就业但已结婚生子的妇女们。

只要涉及到生育这个关键节点产生的所有医疗检查费用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开销成本,均全部由国家医疗保险基金予以全额负担。

企业在职女性如果因生育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工作,从停止参加工作的次月开始,由芳兰国民养老失业保险开始发放生育补助金。

这笔资金将用于女性生育期间基本的生活开支,截止发放日期为婴儿出生后的12个月,在此期间企业不需要承担女性职工任何费用。

针对没有参与工作的社会上的女性将同样享有跟企业女劳动者一样的待遇。

四合院之我是不一样的何雨柱三月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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